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王姣 范质惠)3月19日,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小额诉讼案件。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000元,一直未予归还,经诉前调解不成后立案,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,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。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,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,实行一审终审,当事人不得上诉。那么,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?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?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?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。
一、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
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,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、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。
二、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
任何法律程序的设计都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,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角度进行阐述。
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,小额诉讼具有高效、简易的特征,通过一审终审,能够快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能够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及时实现,减轻当事人的诉累。
从法院的角度来看,小额诉讼能够简化诉讼流程,提高司法效率,在案件量激增的背景下,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量,有利于法官将精力聚焦于疑难复杂案件,做到“简案快办,难案精办”。
三、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
小额诉讼程序固然能够提升司法效率,但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较大影响。因此,我们必须严格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,将其圈定在特定的案件范围内,以取得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的最大公约数。
1.小额诉讼程序的肯定条件
(1)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(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买卖合同纠纷、民间借贷纠纷、租赁合同纠纷等);
(2)案件标的额为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。
2.小额诉讼程序的否定条件
以下民事案件,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:
(1)人身关系、财产确权案件;
(2)涉外案件;
(3)需要评估、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、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;
(4)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;
(5)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;
(6)发回重审的案件;
(7)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;
(8)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;
(9)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;
(10)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案件;
(11)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。
四、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
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:
1.法院主动适用。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,案件标的额为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(以湖南省为例,自2023年11月2日起,案件标的额在45707元以下的),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。
2.当事人约定适用。标的额超过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(以湖南省为例,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5707元但在182826元以下的),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。
五、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法院
1.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;
2.海事法院。
六、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、举证期限、答辩期间
1.审理期限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一个月。
2.举证期限。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,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,但一般不超过七日。
3.答辩期间。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,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,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。
七、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
1.法院主动转换程序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,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。
2.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。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,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,异议成立的,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;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
八、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
虽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,当事人不得上诉,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、裁定确有错误的,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,不停止判决、裁定的执行。
九、小额诉讼程序流程图
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较为简单,按照目前法院的工作实际,一般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诉前调解。结合诉前调解阶段,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如下图所示: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,标的额为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,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,实行一审终审。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,标的额超过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,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。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,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:(一)人身关系、财产确权案件;(二)涉外案件;(三)需要评估、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、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;(四)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;(五)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;(六)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。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,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。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一个月。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,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。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,异议成立的,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;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
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,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,实行一审终审。
第二百七十五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,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,但一般不超过七日。
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,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,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。
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,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。
第二百七十六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。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。
第二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,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。
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,应当在开庭前提出。人民法院经审查,异议成立的,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;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,应当记入笔录。
作者:王姣范质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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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